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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巴比倫的婚嫁習俗           
古巴比倫的婚嫁習俗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来源:中國網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11-24 16:16:24

   美索不達米亞實行的婚姻制度名義上是一夫一妻制,實際上丈夫也能納妾。《漢謨拉比法典》規定,結婚雙方必須締結婚約,無婚約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。婚姻一般由父母安排,因此婚約的締結不是由結婚者本人,而是由雙方的父親來完成的。男女雙方都必須交換禮品,當然,男方應先下聘,女方則往往以高於聘禮的物品作為嫁粧。法律規定,如果男方違約另娶則失其聘金;如果女方毀約另嫁,則要加倍退還聘金。

    結婚前要先行訂婚。在訂婚儀式上,未婚夫要在未婚妻的頭上灑上香水,並送上厚禮。經過這個儀式,女子就算成為未婚夫家庭的一員了。到了正式的結婚日子,新娘的父親將女兒交給新郎,新郎在證人面前揭開新娘的面紗,向參加婚禮的親戚朋友鄭重宣佈:這是我的妻子。這樣,新娘就獲得了法律和習俗承認的“妻子”的地位和身份。

    在家庭關係中,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。丈夫佔絕對統治地位。丈夫如果對妻子不滿意只要把她的嫁粧還給她,並說:“你走吧,我不要你這樣的妻子!”就可以休妻了。但妻子不能對丈夫說:“我不要你這樣的丈夫。”不育、通姦、性格乖戾、不會持家等都是丈夫休妻的理由。丈夫不但可以休妻,還可以置妻於死地。因為法律規定“為人妻者,如懶惰、放蕩、不顧家或輕忽子女,均可溺斃之。”這反映出婦女地位的低下,頗有些類似於中國的封建時代。當然,法律也適當保護婦女的權益。例如,法律規定,妻子雖然不能申請與其丈夫脫離關係,但如果她能證明丈夫毫無理由地虐待她或有外遇,均可攜其嫁粧及應有財產回娘家住。而這項權利,英國女性直到19世紀末才獲得。此外,如果丈夫應徵入伍或經商在外超過一定年限而妻子生活無著時,妻子可以與別的男人姘居,而丈夫不得以此作為理由休妻。

    婚前性行為在古巴比倫時期較為普遍,男女之間同意就在一起,不同意隨時可以分開。與有婦之夫同居的女性,身上要戴一橄欖樹枝作為標誌,以表示她的身份是妾。不過,一旦結婚,性關係就不能隨便。《漢謨拉比法典》規定,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,姦夫淫婦應行溺斃。

    (陳曉紅 毛銳)(節選自《失落的文明:巴比倫》,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)

    中國網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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